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1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
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第三条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有效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亦可直接委托银行根据公司设定的条件进行保本型理财投资。
第四条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充分防范风险。交易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盈利能力强的银行,不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银行保本型
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业务项目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一般为3-6个月。
第六条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交易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七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八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额度内进行日常具体理财产品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
同一理财产品,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周期的剩余期限。继续投资的决定及具体安排,由董事长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并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部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理财投资的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购买理财产品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并提交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主管财务的总裁审核。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人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审核与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签署书面合同,明确
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合同前应会同公司法律事务顾问和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由财务部具体运行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由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核、批准和披露应依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
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部总经理、主管财务总裁,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至少每月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归
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控审计部具体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
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理财业务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要求,报总公司财务部和证劵部备案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