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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环:中科三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经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中国人寿大厦904-907室邮编:100020

电话:(8610)85240900传真:(8610)85240999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环”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李菊霞、郭雯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的议题等内容,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题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6、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

9:15-15:00。公司按照以上会议通知的时间及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董事长赵寅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

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2953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49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7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973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4%。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7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23926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25%。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公司章程》

(2.02)《股东会议事规则》

(2.03)《董事会议事规则》

(2.0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5)《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2的子议案2.01、2.02、

2.03及议案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拟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1)公司

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2)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3、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42238231

总体表决情况99.6357%0.3228%0.0416%

41368300176240

138501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8.8971%13683000.9770%1762400.1258%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1)《公司章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39635076

总体表决情况93.4951%6.4299%0.0750%

327257991318100

112469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0.3092%2725799119.4637%3181000.2271%

0

审议结果:通过。

(2)《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39661062

总体表决情况93.5564%6.3891%0.0545%

627085228231000

112729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0.4948%2708522819.3403%2310000.1649%

3

审议结果:通过。

(3)《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39661072

总体表决情况93.5564%6.3929%0.0506%

627101428214700

11272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0.4948%2710142819.3519%2147000.1533%

3

审议结果:通过。

(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39658362

总体表决情况93.5500%6.3904%0.0596%

627090428252800

11270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0.4755%2709042819.3440%2528000.1805%

3

审议结果:通过。

(5)《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39661602

总体表决情况93.5577%270845886.3890%0.0534%

6226240

112734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0.4986%2708458819.3398%2262400.1615%

3

审议结果:通过。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39654972

总体表决情况93.5420%6.4033%0.0547%

627145128232000

112668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0.4513%2714512819.3831%2320000.1657%

3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42256045

总体表决情况99.6777%0.2678%0.0545%

41135200231200

138679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9.0243%11352000.8106%2312000.1651%

1

审议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负责人:付世德李菊霞郭雯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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