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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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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7楼

电话:0991-4667912传真:0991-4667920邮编:830063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5德恒【5323】号

致: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9日召开。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芦笛律师、周凡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的《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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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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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并作

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4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上午11:00在新疆五家渠市梧桐东街289

号中基健康番茄科技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王长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

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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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3008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480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4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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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展期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644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8%;反对2618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弃权1017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875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4%;反对261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6%;弃权101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向玛纳斯农商行贷款展期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619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3%;反对2618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弃权1267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850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1%;反对261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6%;弃权12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新疆银行贷款重组继续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50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0%;反对2617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

弃权1267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六师国资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850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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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3%;反对261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4%;弃权12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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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文

经办律师::

芦笛

经办律师::

周凡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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