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佛塑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所已于2025年6月9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报文件进行上传及披露;并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5年12月11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次修订稿)》,2025年9月26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6年1月22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及2026年1月30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
2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上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前次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
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和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
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本所律师就
本次交易出具的前次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现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3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根据佛塑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
议以及《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方案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2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金力股份100%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金力股份100%的股份。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同步办理发行、登记及上市手续。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或批准;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资监管有权部门备案;
4、本次交易已获得国资监管有权单位的批准;
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四次临
4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7、本次交易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邯郸市行政审批局2026年1月21日出具的(邯)登字〔2026〕第68
号《登记通知书》,以及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400550439333E 的《营业执照》,标的资产已完成改制及名称变更手续,正式更名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且相关股东变更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佛塑科技持有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
2、验资情况
2026年1月28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
[2026]24011590340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1月28日,上市公司已取得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0%股权,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2026年1月28日前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本均为人民币967423171.00元,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广会所验字【2013】第1200507051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1月28日止,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本均为人民币2458236766.00元。
5(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62467191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7.71元。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2026年1月26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026年1月28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
[2026]2401159033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1月27日,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广新集团缴付的认购资金999999997.71元。
2026年1月28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将本次认购款划转
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2026年1月28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
[2026]24011590340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1月28日,发行人向广新集团发行 A股股票 26246719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97.71 元。扣除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费用(含税)人民币17165331.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82834666.35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262467191.00元,转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720367475.35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于2026年2月6日受理佛塑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业务,申请登记数量为149081359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490813595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股东名册。
6(四)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支付证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了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佛塑科技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因公司经
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总裁马平三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向奕帆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之日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标的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召开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及更名、变更董事会成员及构成的议案》《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议案》等议案,决议同意免去韩冬梅、马强、马立军、肖成伟、高学平、张秀珍、邓涛、李志坤、郭海茹、徐锋的董事职务,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职权。2026年1月8日,标的公司召开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7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公司及更名、变更董事会成员及构成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任命袁海朝、何水秀、姜胜先、袁梓赫为公司新任董事,董事会成员由袁海朝、何水秀、姜胜先、袁梓赫组成;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相关职权;任命袁海朝、何水秀、姜胜先3名董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并相应修订标的公司章程。标的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9作出决议,同意选举袁海朝为公司董事长,任命袁海朝为公司总经理。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之日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事项外,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六、资金占用、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本次重组相关协议。
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未出
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本次交易尚需办理的后续事项
1、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在
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3、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
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注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过户已完成,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资产的全部
股东权利及股东义务;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在发行程序、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验资手续已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9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情况;
7、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事项外,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
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
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10、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
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
李寿双
经办律师:
谈京华蒋瑜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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