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经审阅公司拟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符合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在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9、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0、本次发行中,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拟参与认购。广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广新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内容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因此产生对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2、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名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肖继辉李震东肖成伟徐惊群袁梓赫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