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
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向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成和工作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董
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委员会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战略投资中心、研发中心负
责准备和提供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包括公司外聘的专家、顾问,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的联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与委员会的联络和会务等工作。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
(三)审议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包括跨行业的战略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跨地区兼并和收购、境外投资或管理体制变革等涉及战略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项目;
(五)董事会决定应由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和
2投资行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一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委员会就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
委员应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
3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纪录和决议上签名;会议纪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题;
4(四)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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