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二五年七月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
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汇报公司本年度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就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
2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再次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述沟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其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词语与《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该等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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