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1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金国际”或“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套期保值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下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作为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执行主体,负责具体业务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汇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通过使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和防范由商品价格、汇率等市场因素波动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
第六条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风险中性原则,与现货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实际生产经营的需求相适应,杜绝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七条公司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
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时,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2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加强对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议和批准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条公司交易部负责公司及贸易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监
管和协调工作,负责公司相关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法务部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要求,对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贸易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团队,具体执行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基于公司规定制定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二)负责起草并落实年度经营计划,并按照年度经营计划对公司内部人员进行交易授权;
(三)负责业务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四)负责衍生品交易账户的开立、注销等;
(五)负责衍生品交易资金的存取、追加等;
(六)负责实施具体交易操作等。
第三章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业务年度经营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每年11月30日前,交易部根据实际需求起草下一年度开展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议案、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报,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每年12月10日前,贸易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总体规划,制定
下一年度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明确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预警线、止损限额等内容,经贸易公司内部审批通过后,提报至山金国际交易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第十五条贸易公司根据山金国际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开展衍生品交易及套
期保值相关业务,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交调整申请并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贸易公司在山金国际授权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贸易公司应当以授权书的形式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
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五章交易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贸易公司选择经纪公司时,应重点关注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经纪公司,优先选择证监会评级为 A、B、C三级的期货及其子公司。
贸易公司开立交易账户时,应履行其内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贸易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应在履行完审批流程后,由经营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期货交易、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号、密码及其他账户资料均需在开立完成后进行妥善管理。
第二十条期货及衍生品场内交易仅限于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场所或机构进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场所或机构私自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管理,贸易公司应尽量集中操作,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开户,原则上对长久闲置的交易账户及时办理注销。
第六章账户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贸易公司需设立套期保值保证金银行账户,与交易对手通过银期转账或公对公转账存取衍生品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贸易公司需每日进行资金核算,重点关注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
4金进出及保证金追加情况,避免出现资金不足导致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第二十五条贸易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贸易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衍生品业务。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施衍生品交易日常报告制度。贸易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收盘清算后,于次日将前一交易日成交情况、现货及衍生品盈亏情况报送交易部。交易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九条审计法务部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至少每半年对衍生品交易
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提交至审计委员会。贸易公司需按审计法务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极端行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迅速有效、有序开展应急行动,贸易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启动条件、应急处理方式等,经内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贸易公司应当针对各交易品种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贸易公司在进行相关考核时,需将衍生品业务盈亏与实
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衍生品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衍生品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5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时,交易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交易部应当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损益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测算,发现触及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上一条款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流程、披露资料
和贸易公司具体执行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权限接触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相关业务的人员应严格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布本公司的投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衍生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