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任何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
-1-公司都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公司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情况,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公司拟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按照
-2-附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
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因何原因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途径、
知悉的时间、与公司的关系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3-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4-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上市
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应予以拒绝。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交易产生异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认真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若为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5-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