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
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确保审计工作合法、合理、有效,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为提高经营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八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
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管理制
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
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
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五)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除常规审计工作外,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
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十六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公司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部依照公司年度审计安排制定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方案,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任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确定审计项目;
(二)组成审计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三)编制审计方案;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现场审计,编制、复核审计底稿,汇总审计情况;
(六)开展延伸审计(如需);
(七)拟定、复核审计报告,按规定进行审计沟通;
(八)履行审批手续,出具审计报告;
(九)移交违纪线索,开展责任追究(如需);
(十)监督落实整改;
(十一)开展后续审计(如需);(十二)对审计报告和底稿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程序可分步或同步进行,特殊目的的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审计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等对程序另有规定的审计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
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会议纪要、
工程审计结算档案、审计整改资料。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依照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时限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审计部报送整改进展直至整改完毕。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公司组织人事、合规法务、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使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成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采取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需立即改正外,还应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三)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检举人员的;
(七)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
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违纪违法的按规定进行移交: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