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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股东会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务类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责令提供担保、财产保全、诉讼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4-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元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上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以上所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6-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7-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8-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9-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原股东会通-10-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出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11-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他人投票时,只可委托一人为其投票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12-(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还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13-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

对会议提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山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5-(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且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17-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该股东也有权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会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然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四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18-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所获表决权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公司应对未当选的候选人继续进行选举,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会换届改选或

者当届董事会补选董事时,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19-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20-第五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21-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22-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并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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