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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视为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1-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

-2-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或股东会决

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并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证券投资资金的划转、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签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管理。

为保障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设专户进行投资;即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证券机构开设资金账户。

建立健全完整的台账,做好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定期向证券机构营业部索取对账单,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

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相关的账务核算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

-4-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

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

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5-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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