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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1日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长和总经理;

(六)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

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确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3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4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5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6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7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8(四)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

9(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10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11(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

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

第八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

12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13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

第四十二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四十五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

14规定。

第四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

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五十条有关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公司相关的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5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指派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等单位的正式行文,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

1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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