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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6]132号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6年5月8日下午2:30召开的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2026年4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30日。
(二)2026年5月8日,本次股东会在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15号院1号楼
一层东侧102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震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557人,代表股份546645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2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72174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7人,代表股份74470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6人,代表股份74962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
491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47人,代表股份74470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3%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4626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
反对33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48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580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4%;反对33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9%;弃权48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二)《2025年年度报告》;
同意544908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2%;反对33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
1403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22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4%;反对33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9%;弃权1403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7%。
(三)《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44857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9%;
反对39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
1394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73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44%;反对39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3%;弃权1394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3%。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44260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7%;
反对929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弃权
145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577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85%;反对929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6%;弃权145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8%。
(五)《关于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544901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0%;
反对344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弃权
13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18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39%;反对344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4%;弃权13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7%。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同意544894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7%;
反对352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
1398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1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2%;反对352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9%;弃权1398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0%。
(七)《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5448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5%;
反对37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
139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8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5%;反对37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7%;弃权139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8%。
(八)《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44849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4%;
反对39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
14041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6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35%;反对39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4%;弃权14041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1%。
(九)《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彭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38145471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461901股。
2、《选举胡雷钧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40510597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827027股。
3、《选举姜善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4118116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497590股。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刘培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40572504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888934股。
2、《选举关鑫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35711119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27549股。
3、《选举张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41108281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424711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许明君
经办律师:王海青、李宸珂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