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0证券简称:众泰汽车公告编号:2025-109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解除司法冻结
暨继续将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永康市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浙0784民初6605号】【(2025)浙0784民初7209号之一】
【(2025)浙0784民初7210号之一】,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处置专户”)所持本公司全部334723549股股票以及相关管理人银行存款已经永康市人
民法院裁定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相关解除冻结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上述股票解除司法冻结后将继续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置专户股票本次裁定解除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2025)浙0784民初6605号】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泰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2025)浙0784财保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27044465.99元;二、冻结众泰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
为000980的证券336514585股。2025年12月5日,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物的价值足够保障债权实现以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
1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27044465.9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
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000980的证券336514585股的冻结。(注:因公司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了部分股票,故处置专户目前持有的股票减少至334723549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处置专户股票本次解除司法冻结具体情况是否为第是否为解除司法一大股东本次解除冻结占其所持占公司总限售股解除冻结股东名称起始日冻结执行及一致行股票数量股票比例股本比例及限售裁定日人动人类型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永康市人
否334723549100%6.64%否2025-05-292025-12-05企业财产处置民法院专用账户注:前期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暨继续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处置专户股票本次裁定解除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2025)浙0784民初7209号之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浙0784民初7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
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
000980的证券334723549股。2025年12月5日,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物
的价值足够保障债权实现以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2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
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000980的证券334723549股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2025)浙0784民初7210号之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作出(2025)浙0784民初72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以抵押物的价值足够保障债权实现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账户4214162.14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
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000980的证券334723549股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处置专户股票本次解除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是否为第是否为限售解除轮候解除司法一大股东本次解除轮候占其所持占公司总股东名称股及限售类冻结裁定冻结执行及一致行冻结股票数量股票比例股本比例型日人动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永康市人
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否334723549100%6.64%否2025-12-05民法院处置专用账户众泰汽车股份有限永康市人
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否334723549100%6.64%否2025-12-05民法院处置专用账户
注:前期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3《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三、处置专户股票继续将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处置专户股票继续将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况是否为第是否为一大股东本次冻结股票占其所持占公司总限售股司法冻结股东名称起始日解冻日及一致行数量股票比例股本比例及限售执行人动人类型众泰汽车股份深圳市罗有限公司破产
否334723549100%6.64%否--湖区人民企业财产处置法院专用账户
注:前期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8)。
(二)处置专户股票继续将被司法冻结的原因及沟通情况
1、经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沟通,本次冻结处置专户全部股票的诉讼涉案金额
约为7900万元,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超额冻结事项进行沟通,以求尽快部分或者全部解除对处置专户股票的司法冻结。
2、处置专户所持的部分股票为管理人预留的偿债股票,不归本公司所有。公司管
理人也就超范围冻结事项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
四、处置专户股票累计将被司法冻结情况
处置专户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将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如下:
合计占其所占公司总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累计被冻结数量司法冻结执行人持股票比例股本比例众泰汽车股份有限深圳市罗湖区人
公司破产企业财产3347235496.64%334723549100%6.64%民法院处置专用账户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一)根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重整
计划预留的偿债股票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股票公司可以进行公开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相应的处置成本后用于补充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
4经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沟通,本次冻结处置专户全部股票的诉讼涉案金额约为
7900万元,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超额冻结事项进行沟通,
以求尽快部分或者全部解除对处置专户股票的司法冻结。如果无法解除,将使得公司无法按重整计划公开处置该账户中剩余的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能暂时无法获得整车板块复工复产所需的经营性流动资金和增加公司净资产。
(二)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上述将被司法冻结的股票预计暂时不存在平仓风险和强制过户风险,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浙0784民初6605号】【(2025)浙0784
民初7209号之一】【(2025)浙0784民初7210号之一】特此公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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