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6月1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6月1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2026年6月22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1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6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2026年6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吉林省厚土兰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土兰德,截至临时提案提出日,厚土兰德持有公司2.55%股份)出具的《关于向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罢免王伊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钟雨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许明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6月2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厚土兰德出具的《关于撤回提请罢免许明哲董事议案的申请书》,撤回《关于罢免许明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仍提议将《关于罢免王伊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钟雨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同日,公司董事会作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同意将《关于罢免王伊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钟雨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6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会补充通知》。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事项外,公司2026年6月13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4: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号)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必文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3《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7418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19.185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277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5.9152%。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0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277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5695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0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表决前,股东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全资三级子公司注销生产地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19500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03%;反对1777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2%;弃权2842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083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0%;反对177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85%;弃权2842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5%。
2.《关于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6259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43%;反对116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166%;弃权27834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61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8842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89%;反对116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3%;弃权27834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8%。
3.《关于罢免王伊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5905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63%;反对37062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82%;弃权27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8487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602%;反对37062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55%;弃权27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3%。
4.《关于罢免钟雨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5764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51%;反对3714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50%;弃权27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46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29%;反对37147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41%;弃权27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如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黄笑梅王令
单位负责人:
汪蕊
二〇二六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