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性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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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认证或奖项;
(二)关键商标、发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核心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三)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四)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五)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自愿性披露的新产品情况,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新产品的商业化运用市场前景、是否已经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等信息;
(二)自愿性披露的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在研发技术对公司产
品或者服务的改进、在研技术相比现有技术的先进性等,以及公司在研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比较优势等信息;
(三)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从披露的必要性和披露内容是否会误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公司不得进行以下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未确定或未经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的信息:尚未形成明确结论或未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相关方合法权益,或对公司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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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误导性信息: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片面信息、夸大性陈述或对未来业绩的不当预测;
(四)依法应予保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由董事长决定是否进行披露;
(二)公司证券部制作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四)披露工作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性披露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相关信息”时,应遵循及时性要求,公司应在知悉相关信息发生之日或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证券部,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在得到相应回复前,应当控制知情人范围,不得随意传播。
第十四条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3/5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负责人的责任。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公司不当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
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
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履
行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八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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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其部门、公司等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其部门、公司等的信息披露
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与公司证券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述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中“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