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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5年6月10日在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36号上海国际财富

中心北塔1202室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16名,代表公司股份3564734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564%。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6586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4%;反对5685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

弃权24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568386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67%;反对5685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2%;弃权24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1%。

2.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5487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6%;反对563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3615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567286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61%;反对563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8%;弃权3615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2%。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544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4%;反对559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弃权3700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567243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85%;反对559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6%;弃权3700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9%。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497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3%;反对619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

弃权35571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7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56677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8%;反对619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2%;弃权35571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7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0%。

5.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55580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7496%;反对555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

弃权33700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567608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8%;反对555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7%;弃权33700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5%。

6.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13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392%;反对35032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7%;

弃权3485631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9293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653%;反对35032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3%;弃权3485631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584%。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106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667%;反对5705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0%;

弃权348392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22437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818%;反对5705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5%;弃权348392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弃权159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287%。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4097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6%;反对660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弃权4031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9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565897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0%;反对660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8%;弃权4031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9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2%。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398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5%;反对620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1%;

弃权4542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7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565786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58%;反对620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4%;弃权4542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7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8%。

10.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5823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反对126415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5463%;弃权24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447622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02%;反对126415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67%;弃权24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1%。

11.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58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56%;反对126361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8%;弃权24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8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447691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523%;反对126361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75%;弃权24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33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17%;反对15380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7%;弃权36922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457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41903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814%;反对15380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81%;弃权3692257股(其中,因未投票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默认弃权1642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4%。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议案6、议案12为特别

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孙立

——————————吴焕焕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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