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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爱橙街1号阿里巴巴数字生

态创新园10幢3单元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802名,代表公司股份3192175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80%。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75386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1%;反对13876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7%;

弃权29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7185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690%;反对13876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30%;弃权29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9%。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75204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83%;反对13908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7%;

弃权30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7003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97%;反对13908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7%;弃权30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6%。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4814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2%;反对14411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5%;

弃权29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6614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88%;反对14411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54%;弃权29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8%。

4.《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175154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68%;反对13852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9%;

弃权31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6953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53%;反对13852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11%;弃权31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6%。

5.《关于2026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6843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95.4472%;反对47210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0%;

弃权98121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58642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498%;反对47210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55%;弃权98121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47%。

6.《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8442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71%;反对15461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4%;

弃权982711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9024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16%;反对15461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03%;弃权982711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781%。

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230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04%;反对15168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64%;

弃权35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5230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04%;反对151683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64%;弃权35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088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7%;反对14191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6%;

弃权28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6887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27%;反对14191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76%;弃权28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6%。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3867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5%;反对14791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4%;

弃权35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5666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42%;反对1479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4%;弃权35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4%。

1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4252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5%;反对14529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2%;

弃权33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6052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33%;反对145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2%;弃权33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5%。

1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3846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58%;反对14916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3%;

弃权34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5645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40%;反对14916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0%;弃权34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0%。

12.《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4249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4%;反对14518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8%;

弃权34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86048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14%;反对14518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79%;弃权34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6%。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乔营强律师

——————————张志伟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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