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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内部问责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9 00:00 查看全文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6年2月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健

全内部问责机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司经营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照本制度被

问责的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监管要求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参照本

制度问责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或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裁会议决议或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四)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公司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

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五条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四)调整薪资、罚款、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解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收相关违法所得;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九)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应当被问责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严重程度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

第七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八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造成的问责情形,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存在行政干预情形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涉嫌违法违规的,除内部问责外,还应当上报司法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董事会、董事长、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被问责人提出问责。

第十三条对被问责人提出问责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

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四条被问责人应当对被问责事项作出说明,并制定相关计划和措施以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在问责过程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对问责事项、问责程序有异议的,有权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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