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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

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公平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策略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

报送年报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公司或公司各部门、附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在提供相关信息时需要签署保密协议书或保密承诺书,以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作出承诺,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

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

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因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为其单位、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

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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