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的董事,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表人。代表人。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