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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年4月23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2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确定标准...........................3

第四章绩效考核.....................................4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5

第六章薪酬的调整、止付与追索扣回...................6

第七章附则.........................................7

1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与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目标与长远利益结合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中

长期战略目标紧密结合,兼顾短期经营效益与长期价值创造,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激励约束和业绩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岗位责任、履职绩效及风险承担能力等紧密挂钩,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实现奖惩对等。

(三)公平与行业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结合行业特点、所在地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兼顾内部岗位价值公平与外部行业竞争力。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2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下列事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作为执行机构,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确定标准

第一节董事薪酬构成

第七条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不参与公司

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未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3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担任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及特殊贡献等项目,其中绩效薪酬约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以上。

(一)基本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及补助、补贴、津贴等,不

进行考核,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个人目标完成情况及公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各项绩效指标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对有特殊贡献或完成重大临时性事项进行奖励。

第三节其他薪酬福利

第十条公司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在公司任职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法定福利、公司统一福利,按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执行,纳入薪酬管理体系。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年

4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与公司会计年度一致,考核结果作为薪

酬发放、岗位聘任与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生产技术经营部及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考核数据。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

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预发,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

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月度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发放的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按国家及

公司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及其他

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至个人。

第十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实际绩效考核结果核算薪酬,按本办法规定发放;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发放。

第十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按规定报销,不计入薪酬总额。

第十九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详细信息披露。

5第六章薪酬的调整、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根据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状况等情况调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薪酬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化工行业及所在地区同类岗位薪资变化;

(二)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或个人岗位变化;

(四)市场竞争环境及行业发展周期变化。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是否扣减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

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

6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

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5年9月9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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