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股票代码:00098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回报股东是公司经营宗旨之一。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
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采取必要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整体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统筹协调各职能及业务部门,调动可调动的资源,以整体化思维和系统性方式推进。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科学定位市值管理阶段性目标,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科学组织、开展并调整市值管理工作。(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持续推进、动态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推动公司与资本市场长期协调发展。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注重诚实守信,维
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管理
总体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整体战略相一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
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
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应当建立符合司情的长效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层、员工
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
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市值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股东会或董
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推动落实董事会市值管理相关决策部署,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市值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方案,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参与市值管理工作危机或风险事件的应对等。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市值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市值管理方案、协调必要资源执行市值管理方案、对公司市值相关指标及市场舆情进行监
测分析、组织市值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相关工作予以人力、资金等支持。
公司各职能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市值管理相关机构履行职责提供积极
支持与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
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
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
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市值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市值监测机制,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等情形时,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分析原因,同步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并根据当前情况形成处理方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视情况决定直接执行方案或进一步向董事长报告后处理。
第十六条当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时,公司应及时采取如
下措施:
(一)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如果因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公司将通过自愿性披露或媒体受访等合法形式,提供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或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四)根据公司市值情况、财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在必要时采取股
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五)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
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投资者信心;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下述情
形之一: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最新规定的,在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