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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资本 公告编号:2026-059

债券代码:524942.SZ 债券简称:26越资 04

债券代码:524797.SZ 债券简称:26越资 03

债券代码:524650.SZ 债券简称:26越资 01

债券代码:524534.SZ 债券简称:25越资 08

债券代码:524533.SZ 债券简称:25越资 07

债券代码:524456.SZ 债券简称:25越资 05

债券代码:524298.SZ 债券简称:25越资 04

债券代码:524297.SZ 债券简称:25越资 03

债券代码:524248.SZ 债券简称:25越资 01

债券代码:524083.SZ 债券简称:24越资 Y1

债券代码:148836.SZ 债券简称:24越资 02

债券代码:148232.SZ 债券简称:23越资 02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别于 2026年 8月 26日、2026年 9月 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0)和《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现将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9月 11日下午 16: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 63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01713246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8269991 股,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998862471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61人,代表股份 3824148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0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2921775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488%;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902373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3人,代表股份 133453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人,代表股份 51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出席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133401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86%。

3、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6年 8月 27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股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6年 8月 27日至 2026年 9月 8日 17:00。在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共有 2名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投票权,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67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征集人已按照其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

内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5、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候选人李锋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135594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2%;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0439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420%。

1.02 候选人吴勇高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48767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4%;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0791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58%。

1.03 候选人曾志钊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47998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2%;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0784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00%。

1.04 候选人潘勇强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6122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7%;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

意票 130916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92%。

1.05 候选人王章军先生获得同意票 379543286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91%;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04737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823%。

1.06 候选人朱爱强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4833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3%;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0787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6%。

1.07 候选人吴敏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483275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3%;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0787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5%。

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基准)的 50%,主持人当场宣布李锋先生、吴勇高先生、曾志钊先生、潘勇强先生、王章

军先生、朱爱强先生及吴敏先生即日起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候选人刘中华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389871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0694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25%。

2.02 候选人冯科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385254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7%;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0689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91%。

2.03 候选人蒋海先生获得同意票 3821744849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1%;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1049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985%。

2.04 候选人梁丹妮女士获得同意票 382165388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8%;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 13095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03%。

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基准)的 50%,主持人当场宣布刘中华先生、冯科先生、蒋海先生及梁丹妮女士即日起当

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本次股东会获选的 7名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本次换届完成后,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贺玉平先生、周水良先生、舒波先生,以及独立董事谢石松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四位离任董事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对贺玉平先生、周水良先生、舒波先生及谢石

松先生任职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天宇、陈玉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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