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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

股票代码:00098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事宜;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任。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提名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第四章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

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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