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8证券简称:华工科技公告编号:2026-03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H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 1月 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H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情况
基于公司拟于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H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
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修订《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合称“《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 H股并上市之目的,单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
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
1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
成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若上述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期间,公司修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的,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
或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中。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实施后,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议事规则同时自动失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二、修订对照表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原章程内容本次拟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维护华工科技产业股份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A股”),在中国证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公司于(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 香港发行上市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存管。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2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
股总数为3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的股份数量、持股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行8500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间如下:
股总数的100%。其中各发起人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分别为: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5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决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购本公司股份后,在符合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属于第(一)项情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本章程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者证券监管机构对前述涉及回购公司股份的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公披露义务。 司H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H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法转让。
转让。 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
3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股份。
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持有本公司股份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以上的股东不包括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记手续。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的,可以依照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行使下列职权:职权: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以及对会计师事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务所的薪酬事项作出决议;
4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方提供的担保。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十四条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入议案,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外。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方式通知各股东。东。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第六十五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管规则,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表决权。律、法规、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5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规则在股东会上发言以及行使表决权,除非个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别股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譬如股东于表决中的个别交易或安排中持有重大权益)。如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
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若股东为公司,则可委派一名或者数人(该代表可以不是股东)代表出席
公司的任何股东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公司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
第六十六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第六十六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
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认可结算所可以授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果两名及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三)本章程的修改(不论任何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六)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6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公司股票上市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低持股比例限制。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于相关关联(连)交易或安排中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持有重大权益的关联(连)股东不应当参与投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露非关联(连)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
(一)关联(连)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决票;
表决票;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
(二)关联(连)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
(三)关联(连)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执行;无异议的,的,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执行;无异议的,按按本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律、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定的其他情形。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第一百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届届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连满,可连选连任。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三年,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应当和董事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应当和董
7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同的补偿等内容。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容。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章程或者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提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第一百〇六条如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上市地监管规则并无其他规定,股东会可以普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通决议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非由职工代日解任生效。
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但此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损害赔偿申索。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行。
《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必须至少有三名,且必须占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至少包括一一名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
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理专长,一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董事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职权:
东会审议。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公交股东会审议。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需提交公司董事
以下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东会审议批准:
以下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目标相
8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四次(大约每季度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连)关系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连)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董事出席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关联(连)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为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主席(召集人)。董事会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三)负责订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确事会提出建议:保和定期检讨董事会多元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A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露季度报告。
告。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
9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列入公司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50% 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取。
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事务所及薪酬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以及公司官网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
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通过中国证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向H
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10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义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三)关联(连)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根据企业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会计准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认定的关联(连)关系。本章程中“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连)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新增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新增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章程实施后,原章程自动失效。
2、《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原议事规则内容本次拟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内容
第一条为了完善华工科技产业股第一条为了完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香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华工科技产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规则。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10%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持。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
11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外。
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开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第三十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审计委员会或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2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同意、反对或弃权。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案。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
东会补充通知,就 A 股股东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 H 股股东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
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
定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 H 股股东提供和 /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信息披露内容。
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 H 股股东,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通过之日生效。
则实施后,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原议事规则内容本次拟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
第一条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规则》”)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制定本规则。
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三条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
13公司股份;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定。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任公司董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圳证券(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处以证券市场禁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长居于香港人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日内完成补选。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合《独董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
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长居于香港人士的,公司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日内完成补选。
选。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必须至少有三名,且必须占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至少包括一名会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应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一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董事会设董事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长一人。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对外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赠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外捐赠等事项;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第四十五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14议的投资事项如下:管规则另有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
以下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资事项如下: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目标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建议: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负责订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确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和定期检讨董事会多元化;
规定的其他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次(大约每季度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全体董事。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公司股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连)
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董事应回避,不参与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表决。关联(连)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表的董事:
决。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事: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员;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密切的家庭成员;
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
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议结束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会会议结束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5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第八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之日起生效。
则实施后,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除上述所示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为非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条款编号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的调整、数字大小写替换等,因修订内容较多且修订范围较广,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进行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上述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