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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业务隔离制度(2025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隔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管理,实现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之间的

业务隔离,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和整体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业务隔离是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法人、资金、财

务、交易、信息、人员等各方面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公司治理、业务运作、资金、财务、资产、人员、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各方面独立运作。

第二章业务隔离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公司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各自拥有独立有效的公司章程、治理文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互相独立,公司不得从事关联公司的业务,关联公司亦不得从事公司的业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各项业务均独立自主经营、独立决策。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相互独立,关联公司严禁以各种方式

挪用、挤占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当实行相互独立的财务管理。公司与关联

公司应当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核算资产、费用和投资业务等项目内容。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公司与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1员、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办公场所独立,具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场所,使用独立的办公设备,不得合并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共用相同的业务和数据服务器,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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