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规范公司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活动的流程,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应当提前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经董事会秘书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基本目的与原则
第五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存在差别对待的行为;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损性表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预约登记审批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必须在公司证券事务部先进行预约登记,证券事务部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审批表》(附件一),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开展接待活动。
(八)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第三章 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和采访前,应在公司
证券事务部先进行预约登记,由证券事务部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审批表》(附件一),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全部过程。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第十条 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告知公司,由证券事务部核对相关内容。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相关人员无意中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管理。
第四章 接待与推广的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特定对象调
研、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两人以上陪同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原则上需提前至少 3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进行预约登记。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预约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登记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时,对特定对象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并填写《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附件二),登记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公司应要求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三),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如无意中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意公司将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
个人或机构进行询问、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附件四),参与调研或采访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沟通的,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及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四),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并同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职责、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影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一: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本次来访主要情况
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
接待日期 年 月 日 接待地点日程安排关注内容来访期望接待部门或人员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附件二: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
接待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姓 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公司接待人员 公司接待部门接待内容提供资料审核备注
附件三:
承 诺 书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你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本人如无意中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意公司将本人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活动,有效期
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