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
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遵循信息披露公平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业绩、待披露的定期报告、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除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以及公司依法对其负有信息报送义务的外部单位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对象泄露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信息,并应遵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与推广方面的内控制度。
第六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负有报送义务,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包括本制度的有关内容,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信息被泄露,应
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应后续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许可,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接受报送目的无关的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公司已公开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提请监管机构追缴其违法所得;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