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25年3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拟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在2025年3月27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了股东。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 16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 B 座 17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19名,代表股份
661216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105%。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636416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9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6人,代表股份2479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
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53104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2%;反对7591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2%;弃权5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88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918%;反对7591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22%;弃权5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53099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25%;反对7597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1%;弃权5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83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725%;反对7597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68%;弃权5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5310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9%;反对7388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4%;弃权7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92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92%;反对7388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925%;弃权7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653013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7595%;反对7682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9%;弃权5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9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261%;反对7682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75%;弃权5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4%。
5、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58380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2%;反对27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1%;弃权6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1964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665%;反对277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50%;弃权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5341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7%;反对7355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4%;弃权4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95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97%;反对7355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90%;弃权4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3%。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12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6%;反对7458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0%;弃权44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895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81%;反对7458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47%;弃权4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2%。
(2)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48544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35%;反对12226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1%;弃权44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127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026%;反对12226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02%;弃权4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2%。
(3)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48547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40%;反对12221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4%;弃权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131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63%;反对12221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21%;弃权4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6%。
(4)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南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48542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33%;反对12181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3%;弃权4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126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69%;反对12181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00%;弃权4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1%。
(5)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陆桥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48542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33%;反对12226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1%;弃权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126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69%;反对12226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14%;弃权4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6%。
(6)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48524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5%;反对12245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9%;弃权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108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231%;反对12245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753%;弃权4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6%。
(7)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
行申请的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3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78%;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8%;弃权4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7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44%;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21%;弃权49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5%。
(8)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
请的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25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66%;反对7399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0%;弃权49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09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17%;反对7399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56%;弃权4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7%。
(9)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4.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1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75%;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8%;弃权49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5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063%;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21%;弃权4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5%。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南京诚志2025年度为诚志永清及诚志新材料提供担保的议案》
(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23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64%;反对7397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7%;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0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761%;反对7397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267%;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
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17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4%;反对7404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9%;弃权49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01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499%;反对7404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86%;弃权4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5%。
(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2.3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1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75%;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8%;弃权49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5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063%;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21%;弃权4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5%。
(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4.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0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73%;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8%;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3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007%;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2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0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73%;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8%;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3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007%;反对7390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2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5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96%;反对7375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5%;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28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12%;反对7375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17%;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8.00亿元一体化乙烯价值链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4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0%;反对7386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7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76%;反对738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52%;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8)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4.00亿元一体化乙烯价值链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0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9%;反对7380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2%;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24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22%;反对7380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06%;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9)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4.00亿元一体化乙烯价值链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5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96%;反对7210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6%;弃权66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28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12%;反对7210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63%;弃权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25%。
(10)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申请的2.00亿元一体化乙烯价值链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4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95%;反对7375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5%;弃权49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28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83%;反对7375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17%;弃权4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0%。
(1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2.00亿元一体化乙烯价值链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5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96%;反对7375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5%;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28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12%;反对7375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17%;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1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2.00亿元一体化乙烯价值链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4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0%;反对7386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7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76%;反对738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52%;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13)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一期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4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0%;反对7386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7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76%;反对738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52%;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14)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
请的4.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一期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34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0%;反对7386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17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76%;反对738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52%;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15)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
4.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一期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9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3%;反对73713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8%;弃权49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33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97%;反对7371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23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16)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的2.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一期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3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94%;反对7377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7%;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27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51%;反对7377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77%;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17)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一期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54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0%;反对7366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38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987%;反对7366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42%;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18)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一期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5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96%;反对7375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4%;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29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28%;反对7375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00%;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19)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1.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一期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3349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3%;反对73713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8%;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33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97%;反对7371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231%;弃权4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5329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19%;反对7347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2%;弃权57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877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59%;反对7347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67%;弃权57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中,议案7、议案8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
经办律师:、李静刘伟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海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