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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3 00:00 查看全文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与公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度,未恪尽职守、勤勉之义务,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认定相关人员存在责任的,应当追究责

任人的责任:

(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四)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内容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五)监管机构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且差错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二)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协同其他相关部门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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