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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90证券简称:诚志股份公告编号:2025-04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 B座 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59235831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4650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2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217707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26030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26030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0%。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31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02%;

反对59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8%;弃权

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89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919%;反对59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7298%;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760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27%;

反对20473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63%;弃权

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688%;反对20473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8.6529%;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0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01%;

反对24161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89%;弃权

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03%;反对24161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8214%;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073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04%;

反对2415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86%;弃权

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65%;反对2415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8152%;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749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08%;

反对20484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2%;弃权

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53%;反对20484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8.6964%;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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