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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关于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1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2第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本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

门、交易商协会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

息在以上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同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福建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3第一节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

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4(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及摘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审议定期报告: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进度表和定期报告框架,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

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年度报告还需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五)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5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第二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7(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的公告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制作与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本章

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0(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各部室、各分公司、参控股公司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应披露情况时,应即刻上报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股东的责任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12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自愿披露的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自愿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5.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13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信息。

5.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6.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相关人员要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

露的重大事件、自愿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提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14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管领导、各

参股公司的外派产权代表的责任: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送董事会同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2.遇有需其协调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完成任务;

3.定期报告披露前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相关问题问询函答复等。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

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告知公司。

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15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予以披露。

(二)互动易平台、投资者热线、接待来访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回复投资者问题。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及董

事会秘书同意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如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或内部刊物上发现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七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

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16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商协会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同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说明暂缓或豁免的理由和期限,经公司董事长签发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申请。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归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五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17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加强财

务会计核算,保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信息,财务总

监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当发生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重大进展或者变化,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及

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按照本制度信息披露程序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管领导、各

参股公司的外派产权代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其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并在有关事项发生

的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所需披露的重大事件、自愿性

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相关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相关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18第五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或 OA 系统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会议形式。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六十条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9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四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

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定期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董事会批准方可报告。

第六十六条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

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

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20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1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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