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6]0011005610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录页次
一、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1-2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1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1-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
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www.dahua-cpa.com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6]0011005610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6]0011000564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附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皇台酒业管理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
下简称“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
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的责任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的
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
第1页大华核字[2026]0011005610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皇台酒业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皇台酒业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6]0011000564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金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蒋孟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2页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20077.77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补助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规下转规上奖励资金20000.00
就业补助121600.00
稳岗补贴108937.79191377.88
高质量发展稳增长工业企业奖励500000.00950000.00
凉州区财政局拨付的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奖励资金125700.00
凉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上半年工业经济扶持资金20000.00
2025年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提质增效健康持续发展资金99000.00
凉州区商务局2025陇酒发展项目政策扶持资金200000.00
区级领导慰问重点企业资金10000.00
武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奖励补助资金60000.00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凉州分局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57500.00
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奖补扶持政策资金20000.00
合计1155437.791428677.88
3、债务重组收益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债务重组利得679671.7821104549.00
说明:2023年5月,上海竑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4执恢30号之《执行裁定书》,恢复了公司的执行,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及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4执恢30号之《执行裁定书》计提相关赔偿及诉讼费
金额23042276.04元。
2024年2月6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甘民监27号】,裁定本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4年5月9日经省高院主持调解,涉案双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