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HAIRUNLAWFIRM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010-65219696目.(Fax):00-88381869
二O二四年六月
海润天睿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
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作为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对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不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理由进行分析之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
司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董事会将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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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
法律意见书
一、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关于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依法提
请公司董事会增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
的函》)及相关附件,2024年6月17日,公司收到股东黄高林、黄江畔、王英
杰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
《临时提案的函》表示,提案人黄江畔、王英杰、黄高林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的股份,要求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2项提案,分别为《罢免姜新先生
董事会董事职务》《增补黄高林先生为董事会董事》.
(一)《罢免姜新先生董事会董事职务》主要内容
“姜新作为公司董事长、姜荣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首先,根据
《亚泰国际专审字(2024)第0052号-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可知,因公司仅向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亚泰国际”)提供了国际期货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未能提供
其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致使亚泰国际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直接导致公司退市.其次,公司董事会未对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公司业绩发生亏损,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严重违反法
定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及姜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多次通报批评.
“综上.以董事长姜新先生为代表的本届公司董事会管理能力及经营能力不
足,面对公司股价连续大幅下跌等突发事件无法合理、有效应对,公司治理存在
严重缺陷,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提此议案”
(二)《增补黄高林先生为董事会董事》主要内容
该提案无文字内容,仅附黄高林《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申请表》)一份,未有其他说明
二、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核查,黄
高林、黄江畔、王英杰的提案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决定对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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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
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理由的合规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6规定:“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
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指引和本所
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
明”.
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显示、黄高林、黄江畔、王英杰仅向召集人提供
了相关提案函、持股证明,而未提供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
关规定的声明及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声明;《增补黄高林先生为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仅有议案名称及《任职资格申请表》,无具体决议事项和内容
未就黄高林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说明,黄
高林是否具有法定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无法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黄高林、黄江畔、王英杰3人提交的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注释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6的规定,不符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l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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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肖晴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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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年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