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7证券简称:新大陆公告编号:2024-058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晶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65名,代表股份
408550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8名,代表股份316532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7名,代表股份92017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投票
表决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40834222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
66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14158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
决的结果如下:
919180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2%;
66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1%;
1415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7%。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0768776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9%;
52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81044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4%。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
决的结果如下:
912636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38%;
5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4%;
8104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97%。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表决结果:通过。(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0763638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3%;
115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79842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
决的结果如下:
91212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81%;
115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3%;
7984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7%。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40838850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347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1270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
决的结果如下:
9196435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5%;
34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7%;
127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9%。(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隽、王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