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8证券简称:隆平高科公告编号:2025-80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44号,以下简称《决定》)。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隆平高科存在以下事项:
(一)未在2021年至2024年年报中披露《湖南隆平高科耕地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二)未在2023年至2024年年报中披露《福建科力种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志勇、董事会秘书胡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隆平高科采取
1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方案,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湖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业绩承诺事项(一)于2017年12月作出,并在2020年10月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调整;业绩承诺事项(二)于2023年3月1日作出,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非固定的净利润指标。上述问题是公司在坚定推进瘦身健体、剥离低效无效资产、增强公司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历史相关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承担整改责任;并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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