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隆平高科: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〇二六年五月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

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出席对象、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区隆平科技园隆华国际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12人,代表股份490603668股,占公司

2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386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3550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053%。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07人,代表股份417052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381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

3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5445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5%;反对4979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9%;弃权1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365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99%;反对4979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2%;弃权1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85445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6%;反对4938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7%;弃权2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366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03%;反对493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3%;弃权2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8573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6%;反对469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1%;弃权1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650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03%;反对469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1%;弃权1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与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108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12%;反对76271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9%;弃权43864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510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12%;反对7627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9%;弃权43864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5、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582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73%;反对560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5%;弃权44213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02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00%;反对5600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32%;弃权4421306股(其中,因未投票

5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8%。

表决结果:通过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440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41%;反对51037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99%;弃权43766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44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41%;反对5103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99%;弃权43766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84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4%;反对5516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4%;弃权2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766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29%;反对5516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66%;弃权2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5%。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6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6权股份总数的98.7893%;反对557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4%;弃权3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584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66%;反对5570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60%;弃权3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志怡经办律师:许智

经办律师:徐烨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8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