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集团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本集团担任董事长、董
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集团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集团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薪酬与集团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与管理;负责审查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负责对集团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
1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集团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集团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董事长及在集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在集团(含子公司)
担任其他全职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按第七条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集团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在集团承担领导分管工作职责的,根据其在集团承担的领导分管工作职责,薪酬标准参照第七条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集团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且未在集团承担领导分管工作职责的,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
贴补贴及福利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等级、所任职位的价值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季度绩效根据集团整体生产运营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以分子公司总经理季度绩效为基础乘以一定系数,按季度发放;年终绩效与集团整体的经营业绩相挂钩,其中一定比例的年终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津贴补贴及福利:包括驻场津贴、司龄补贴等其他津贴补贴及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和节假日福利等其他福利,具体按集团相关津贴补贴及福利规定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为集团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集团根据国家相
2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八条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集团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薪酬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方式予以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终绩效发放时任职期限不足一年的,或者发放期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集团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照其实际任职期限计算薪酬(以月为计算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发)。
第十条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双重以上职务的,按其最高职务计算薪酬标准,原则上不发放兼任职务的薪酬。
第十一条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集团将扣除下列
项目后发放至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费用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因非正常出勤而应扣除的款项;
(四)长期拖欠的个人借款;
(五)由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而产生的代扣款项;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的规定等由集团代扣代缴或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集团相
应扣减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津贴补贴及福利:
(一)严重违反集团规章制度,受到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集团利益的;
(三)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3(五)被集团免职的人员;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三条集团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集团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集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为集团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集团经营状况的变化而
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集团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当物价水平、其他境内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
水平发生较大变动,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职级变动或换届时,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与解释。
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标准和细则,授权董事长签发实施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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