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2证券简称:炬申股份公告编号:2026-034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4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
午9:15至2026年5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雷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109879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10958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295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1227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93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295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55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
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48%;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15%;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同意109855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
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48%;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15%;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55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
反对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48%;反对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4.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5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
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44%;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4%;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5.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6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反对2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55%;反对2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6.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5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反对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1055%;反对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3%;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7.00《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5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
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96%;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8.00《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6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
反对1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7670%;反对1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8%;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本提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9.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6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
反对1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670%;反对1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8%;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本提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华阳律师、张宇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6-1、《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