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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申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致: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50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6月24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9日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办公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雷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会涉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投服中心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提案5.0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自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6日17:00。有关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资格、征集程序等相关事项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779,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5,856,400股的67.395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下同)。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7名,代表股份3,127,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5,856,400股的1.8860%。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投服中心提供的授权文件、《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共16 名股东授权投服中心代为行使投票权,代表股份1,97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5,856,400股的1.1898%。

(1)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111,558,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5,856,400股的67.2618%。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77名,代表股份22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5,856,400股的0.1335%。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外,公司相关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会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方式并逐项表决,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赵华阳

张宇

2026年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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