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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申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

券事务信息负责人,负责各分、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备案。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等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消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如存在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五)发生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如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8、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销售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1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1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1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16、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八)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不限于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不限于邮件等形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邮寄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在程序履行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

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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