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以
下限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发生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交易完成时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中心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更新预测数据,加
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3、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内审部及证券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5、公司内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二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
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
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2、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
3、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财务
中心应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内审部。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预警,并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