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了内部控制,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发展需求,保障了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进行。
报告期内,未发现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监事会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监事签名:
葛雅平林国龙任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