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证券简称:大中矿业公告编号:2026-081
债券代码:127070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7月7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7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圃生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1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4451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
2026年6月29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2196845股下同)的48.948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5344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74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7人,代表股份109107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4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442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423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4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其他人员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圃正先生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其余人员现场列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裴礼镜、蔡雨溪通过现场结合通讯参会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1.00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43901234 99.9260 386875 0.0520 163800 0.02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审议结果数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1891757 97.5463 386875 1.7239 163800 0.7299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44079309 99.9499 208100 0.0280 164500 0.02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审议结果之二以上通过。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33198016 98.4883 10746793 1.4436 507100 0.06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审议结果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经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2、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裴礼镜、蔡雨溪
3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