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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7 00:00 查看全文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中矿业

股票代码:00120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63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圃生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圃正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林来嵘、安素梅、安凤梅、牛国锋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1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2

第七节备查文件..............................................16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大中矿业、上市公司、公司指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1、众兴集团指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林圃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之子,为实信息披露义务人2指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圃正,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之子,为实信息披露义务人3指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指林来嵘、安素梅、安凤梅、牛国锋众兴集团发行的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一期可交债指

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可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权益变动指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指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元指人民币元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公司名称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

注册资本7726.48万元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63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114675647R营业期限2002年03月04日至2052年03月03日

钢材、冶金炉料、建材、水泥、五金、机电产品的批发零售;

以自有资金对矿业进行投资;能源、煤炭、地质的勘查;黄金经营范围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林来嵘(持股92.10%)、安素梅(持股7.90%)

通讯方式0472-521667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姓名林圃生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52824199011******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总经理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地区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姓名林圃正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50103199607******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4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会秘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地区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姓名林来嵘安素梅安凤梅牛国锋性别男女女男曾用名无无无无国籍中国中国中国中国

152801196808***152801196509**152801196703***220323197601***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否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基本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序号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职务和地区居留权

1林来嵘男中国北京董事长否

2牛国锋男中国北京董事否

3林圃生男中国北京董事否

4林圃正男中国北京董事否

5胡忠男中国包头董事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林圃正先生均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说明

5截至2026年1月5日,林来嵘先生持有众兴集团92.10%的股权,安素梅女士

持有众兴集团7.90%的股权,合计持有100%。林来嵘先生与安素梅女士为夫妻关系,系众兴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安凤梅女士与安素梅女士为姐妹关系,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为林来嵘先生与安素梅女士之子,且与牛国锋先生共同担任众兴集团董事职务,故众兴集团与林来嵘先生、安素梅女士、安凤梅女士、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牛国锋先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6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

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部分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因一期可交债持有人实施换股,导致其持股数量相应减少。此外,2025年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大中矿业因“大中转债”持有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

综合以上因素,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5%的整数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数量不低于15080215股,增持股份的主要来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拟减持的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开始实施。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牛国锋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00股。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开始实施。

除上述人员之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明确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公司前次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事项详见公司

2024年5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秘书增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截至2024年5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66.21%。

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9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先生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160432股,占公司2024年9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的0.9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变动权益数量未达到1%,无需单独公告。

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23300股,占公司2025年5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的

0.0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未触及1%或5%的整数倍,无需单独公告。

2025年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共计25058847股,其中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1486股,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25057361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一期可交债的发行,发行总额8亿元,债券期限3年。2025年12月31日,众兴集团的一期可交债进入换股期。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1月5日因债券持有人将面值447480000元的可交债换股,导致众兴集团被动减持34421515股。

因众兴集团一期可交债换股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的持股比例从66.21%减少至62.92%,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5%的整数倍。

8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2024年5月22日)(2026年1月5日)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众兴集团72952440049.0666536566743.40

林来嵘20308399513.6620308399513.25

安素梅188906001.27188906001.23

安凤梅34000000.2334000000.22

林圃生30001000.20331606182.16

林圃正165322001.11306926322.00

牛国锋100000000.67100000000.65

合计98443129566.2196459351262.92

注:1、众兴集团及林圃生先生前后持股比例与上文所述权益变动事项有差异系众兴集

团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29737218股,已全部由林圃生先生受让,上述股份增减持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划转,不会对一致行动人之间权益变动构成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8日、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及《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截至2026年1月5日,回购专户股份数为12214289股,以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

的总股本1520866146股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63.42%。

3、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按当时总股本计算。

4、上表中比例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9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累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占公司总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股)数量(股)份比例本比例

众兴集团66536566743.40%16357848524.58%10.67%

林来嵘20308399513.25%121500005.98%0.79%

林圃生331606182.16%792200023.89%0.52%

林圃正306926322.00%737830024.04%0.48%

牛国锋100000000.65%196000019.60%0.13%

注:林来嵘、林圃生、林圃正、牛国锋所持公司股份中,各有75%属于高管锁定股。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受限之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林圃正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大中矿业股票的情形。

11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林圃正先生均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15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大中矿业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也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6(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17(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18(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19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股票简称大中矿业股票代码001203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众兴集团、林圃生、林圃正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称

号楼A座639号

增加?(林圃生、林圃正)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众兴集团)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众兴集团为控是(众兴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股股东,林圃生、林圃否(林圃生、林圃正)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正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及大宗交易?(林圃生、林圃正增持)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权益变动方式

其他?(可多选)

(1、众兴集团发行可交债,持有人换股,众兴集团被动减持;2、2025年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大中矿业因“大中转债”持有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赠与□

201、众兴集团持股729524400股,持股比例为49.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2、林圃生持股3000100股,持股比例为0.20%;

其一致行动人披露3、林圃正持股16532200股,持股比例为1.11%;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4、林来嵘持股203083995股,持股比例为13.66%;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5、安素梅持股18890600股,持股比例为1.27%;

已发行股份比例6、安凤梅持股3400000股,持股比例为0.23%;

7、牛国锋持股1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0.67%。

1、众兴集团持股减少64158733股,权益变动后持股665365667股,持股

比例为43.40%;

2、林圃生持股增加30160518股,权益变动后持股33160618股,持股比例

为2.16%;

3、林圃正持股增加14160432股,权益变动后持股30692632股,持股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2.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4、林来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因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被动稀释后持股比例为13.25%;

权益的股份变动数

5、安素梅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因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量及变动比例

被动稀释后持股比例为1.23%;

6、安凤梅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因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被动稀释后持股比例为0.22%;

7、牛国锋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因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被动稀释后持股比例为0.6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时间及方式

林圃生与林圃正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详见2024年3月23日是否已充分披露及2025年3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董事会秘书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资金来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及《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参考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是□否?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参考本报告书“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是□否?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是□否?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22(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23(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24(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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