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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航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义)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沈义,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审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沈义,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1年8月至2006年11月,任职于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2006年11月至2019年7月,历任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副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常州富莱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8月至今,担任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总监。同时,兼任常州富莱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富莱克波纹管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兼任香港富莱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州通宝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兼任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

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自2023年11月22日至今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2023年11月22日届满,经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换届选举完成后,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二)任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

(三)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召开会议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和相关资料,主动获取并了解相关背景信息,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对相关事项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在报告期就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会议

1次。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本年应参加董亲自出席委托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缺席次数姓名事会次数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沈义5500否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本年应出席股亲自出席委托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缺席次数姓名东大会次数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沈义1100否

2(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在任期间,按照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并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体系。

在任期间,本人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可转债发行与上市、放弃优先购买权、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与其他委员进行了审议,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在报告期就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本年应出席专亲自出席委托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缺席次数姓名门委员会次数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沈义1100否

(三)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的情况本人在报告期就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在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序号时间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事项意见类型

(一)独立意见

2023年11月30日《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第四届董事会同意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第二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意见2023年12月1日1、《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2第四届董事会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第三次会议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四)发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本人在报告期就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

3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就公司相关事项在决策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核,发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时间发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的事项意见类型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2023年12月15日2、《关于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议

1第四届董事会案》的审核意见;同意第四次会议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4、《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2023年12月20日1、《关于增加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2第四届董事会同意额度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第五次会议

(五)与公司法务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在报告期就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根据证监会要求,就年报审计事项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项目组对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的具体计划汇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项目组对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的具体计划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

全体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汇报内容包含年审范围、时间安排、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风险评估程序,对重要账户和交易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特定项目的审计程序,重点关注的会计问题,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沟通等审计计划书等事项。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计划的执行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并就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外子公司经营业务的核查审计向年审会计师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在报告期就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通过参加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

4行了现场的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在本人于2023年11月就职后,应邀请参加了公司2023年年终工作汇报会,认真听取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管理层的年度工作汇报,全面了解公司及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基本情况、日常治理工作,会后公司组织了与公司主要职能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沟通交流活动,详细介绍了公司各部门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子公司业务经营等情况,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加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大会和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研读各项议案,与公司进行积极的沟通,确认相关事项的背景和目的,核查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做出公正判断,会前、会中就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中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认真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别是2023年度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系列监管规定,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持续督导要求,及公司可转债上市安排,参加了券商、律师组织的相关培训。

(八)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5本人任职期间,未对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异议;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情况;未发生本人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发生本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九)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支持,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公司在会务、通讯、人员安排、业务培训等方面,为本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使本人能够根据相关资料做出独立判断。公司在现场配备了独立董事专用办公室,为独立董事现场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与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进一步明确了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转股期限、转股初始价、到期赎回条款、发

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等与公司可转债发行的全部事宜,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办理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相关事宜。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期间,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及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6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核,并发表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监管、募集资金置换、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的实施、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核查和审议,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子公司安德福能源供应链业务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7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规定,组织召集召开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履职,积极发表意见,认真研究、审议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议案,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于2023年11月就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相对有限,本人在就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审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尤其是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履职的新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同时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8(本页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义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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