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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是拟定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工作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

1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

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

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意向分

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内容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

4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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