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运营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规划、完善的公司治理、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透明度,持续提高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科学的资本运作、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份回购、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五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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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不
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并应当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循序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
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避免过分追求短期利益,注重长期价值创造与提升。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市值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
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市值管
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规划和具体举措。
第七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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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市值
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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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监测,根据公
司自身情况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采
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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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当公司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时,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应当包括目标、期限及具体措施。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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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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